盐财购〔2017〕3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省驻盐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协议供货的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节约支出,参照省财政厅定点协议供货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 2017-2019年度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数码产品定点协议供货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省驻盐单位采购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投影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均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其他县(市、区)亦可参照本协议供货价格进行采购。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品牌及供应商处进行择优选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以外的非中标机型。 二、定点协议供货的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商品品牌、价格由省财政厅委托南京市财政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在省推荐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有效期从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全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的承诺,向各采购人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三、定点协议供货价格及调整 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可在此基础上货比三家,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各部门、单位可随时登录“28365365体育” (www.gzmyhg.com)查询了解每期协议供货商品的中标机型及价格调整等情况。 四、定点协议供货程序与结算方式 市本级定点协议供货采购程序、结算手续按原定点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市、区)协议供货结算手续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五、定点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盐城市财政局提供《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单》作为具体样式,供需要签订合同的采购部门、单位与供应商双方使用。协议供货采购单一式二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留存。 六、权益保护 各采购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供货商履行供货协议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各采购单位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供货协议范围的其他要求。 七、违规处理 各采购单位在执行协议供货制度的过程中,遇有供应商不能按合同及时提供产品、不能提供与其承诺相符的服务或明显存在违反《盐城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的行为,可向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或向盐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投诉。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并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监督其开展采购工作;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可随时向盐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或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盐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80501350 80501335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69083506
盐 城 市 财 政 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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