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08】14号
省级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发展纲要,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规章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对于一些非工作必需的项目,如进口的乘用车等,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允许采购。
二、采购人如需采购进口产品,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先履行审核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采购人申报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时,应对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材料。
(二)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中注明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所属的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名称及文号,以及在相应文件中的具体项目(如《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等)。
(三)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供材料。
(四)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审核的,应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及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时,可以由拟出具意见的主管部门自行认定是否为相关进口产品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
(五)出具论证意见的专家组,如果成员中有中科院院士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财政部门可以优先审核通过。其他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财政部门应首先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的可以审核通过。
(六)已采用公开招标等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过的项目,在评审后如果没有满足合理需求的非进口产品参与竞争或是参与竞争的非进口产品不能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确认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等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现场由评标委员会或是评审专家组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交财政部门审核。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配合财政部门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供应商宣传解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需要进行国际采购的产品,采购人应先获取财政部门同意采购相应进口产品的审核意见,然后按照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门应该认真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工作。对于受理的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除必需的公示时间外,审核时间原则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做好登记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