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16〕17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依法采购,依法代理,确保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监管与审批。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应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对涉及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申请的,由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对政府采购发生质疑的,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处理;对政府采购发生投诉的,由预算项目所属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二、“网上商城”采购。省驻宁外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参加省级“网上商城”采购。凡参加省级“网上商城”采购的,对《目录》内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苏财购〔2015〕45号)规定执行。
三、采购委托与支付。对执行“网上商城”《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采购的,按当年度《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依据批准的项目预算,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委托相应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采购。对工程类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当地工程交易市场实施采购;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当地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各省驻宁外单位支付政府采购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委托当地集采机构的项目,集采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项目费用,纳入项目总预算,采购单位不另行增加支出。
四、工作要求。各地财政部门与省驻宁外单位应加强协调,积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衔接,确保省驻宁外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规范实施。各省驻宁外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所在单位招投标办公室(中心)应切实履行职责,依规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