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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2-1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盐政办发[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现就我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分类管理,引入政府采购公开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科学履行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管理职能,调动社会力量在公共服务市场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力量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部覆盖的步骤,积极稳妥逐步实施到位。
  (二)强化预算,权责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承接方。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公共服务绩效考核目标和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承接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为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或公益服务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二)购买范围。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由市级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重点在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领域,逐步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具体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政府转变职能要求、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
  (三)购买方式。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由购买主体委托市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购买,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购买。
  (四)购买程序。购买主体根据当年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实际、部门预算安排等因素,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购买公共服务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部门职责 
  市级各部门(单位)要把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加强协调沟通和分工配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一)财政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和业务的监督管理,结合财政支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提出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种类、性质和内容,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服务采购行业实施办法,加强对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监督,监督各方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 
  (二)购买主体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公共服务采购实施办法,提出具体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 
  (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接受购买主体的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采购项目、提供专业服务,会同购买主体制定采购文件、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协助开展履约验收,做好承接主体诚信管理。 
  (四)审计、监察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将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五)承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各项条件。要主动适应公共服务采购需求,不断增强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积极参与公共服务采购项目竞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五、有关要求
  从2014年起,各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一并提出本部门(单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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