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省驻盐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维修管理,保证修车质量,节约修理费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7-2019年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单位
综合类:盐城市兴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精工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进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汇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特约维修单位:盐城华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定点维修期限
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单位服务有效期为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各定点维修单位将按本通知公布的维修工时单价、工时定额、材料配件价格和质量服务承诺(详见附件),向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省驻盐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汽车维修服务。
三、定点维修采购程序
1、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定点范围内自行选择汽车维修单位。根据管理要求,在车辆维修前,填报《盐城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一式二联),随车送定点维修单位。
2、定点维修单位根据维修单安排维修,维修完毕后为送修单位开具盖有“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专用章”的发票和“结算清单”。
3、结算。送修单位负责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定点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单”、“结算单”和盖有“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专用章”的发票,由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授权采购单位以转账方式结算。
4、到非定点单位维修。对定点单位不能维修的项目,各送修单位应当根据定点维修单位出具的不能维修的证明,提供到非定点单位维修的申请,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到非定点单位维修。未经批准不得到非定点单位维修。
四、违规处理
定点维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单位可先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对处理不满意的,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提出投诉,政府采购处调查核实后将依照采购中心与定点维修单位签订的汽车定点维修合同及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做出终止合同、取消定点资格和1~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修车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3、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因费用结算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并认真做好有关送修登记、维修换件记录、费用支出记录等工作,把好质量验收关。送修人员不得向定点维修单位提出超越服务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反映。
附件:1.盐城市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
2.盐城市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服务承诺
盐城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5日
C:\盐城市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基本情况表2017.doc
C:\送修单201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