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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2018年度市直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盐财购〔20167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省驻盐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7-2018年度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二、定点保险范围: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属的公务车辆,全部纳入本次统一定点保险的范围。

三、定点投保险种及赔偿金额:车辆损失险;自燃险;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50万元--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1万元--5万元)、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交通强制险。采购人具体投保时所选险种不得超过上述范围,如采购人有特殊情况需增加险种的,必须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投保金额: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50万元--100万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1万元--5万元)由单位在规定的限额内自行选择。

五、定点保险期限:自20171120181231日,时间二年。定点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时,对保险期满一年的按年费计算,保险期限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的部分按日费率和实际保险天数计算。

六、定点保险费率、手续及其他规定:

(一)根据商业车险改革的规定,车损险按照不同车型确定基准纯风险保费,扩大了无赔偿优待系数浮动范围和交通违法系数浮动范围。因此,在不考虑无赔偿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的前提下,商业险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的优惠幅度为15%

(二)车辆保险手续由定点保险机构上门办理,服务承诺具体条款由定点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单时送交投保人,市直单位车辆投保情况由保险公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三)根据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提供的保费清单,经采购管理处审核后交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保费支付给定点保险机构。市直各单位要配合各保险公司做好保单的确认和送达工作,非集中支付单位在1223前将下年度单位负担的保费划入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帐户(收款单位:盐城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户行:1109660419200077886),财政集中支付单位的应付保费仍由财政代扣代缴。

  (四)保期内一切事故索赔事宜,由各机关事业单位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

(五)今年,我们对中标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按照市场保险份额进行了分配(分配名单附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划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得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所列单位中,有部分单位车辆已处置,有些有车辆但单位名称未列全的,请按规定到中标保险公司投保。

(六)定点保险机构应随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的,可直接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投诉,一经查实,将按合同条规严肃处理。

(七)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该《通知》内容落实到所属单位。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凡属定点保险范围的车辆必须到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否则,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投诉电话:88365441

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服务电话:8908350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服务电话:

95518联系人:孟会建(1392187026668826919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服务电话:95511联系人:吴春梅(13004494288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服务电话:4008280018联系人:高正娟(15151005898 8819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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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16车辆分配数.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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