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财购〔2016〕2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省驻盐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减少采购环节,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6—2018年度招标限额以下的零星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直各行政、事业及省驻盐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100万元以下的零星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涉密建设工程等需要通过其它方式另行采购的施工项目除外。
二、定点供应商及服务期限
1、定点供应商:按工程类别分为两类,即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定点供应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除外)施工项目定点供应商(定点供应商名单附后)。
2、定点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至 2018年 6月30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盐城市小额零星工程定点单位入库协议》的规定,为各采购单位承担小额零星工程施工任务。定点采购期限内各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至 2018年 6月 30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则该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直至执行完毕为止。
三、采购实施程序
(一)计划审批。在具体实施小额零星工程施工任务发包前,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工程量计算的预算或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下达的预算,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承包供应商确定。具体小额零星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包供应商由采购单位按工程类别在定点供应商中自主选择。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各单位可成立采购小组,自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在定点范围内招标确定供应商。
(三)合同签订。承包供应商确定后,双方签订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四)工程款支付。各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根据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工程款项。
五、本次小额工程定点供应商承诺的优惠率是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工程概算为基数。各单位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须按有关规定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
六、履约监管
定点有效期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小额工程定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维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定点协议》约定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定点有效期内供应商未履行承诺的,请采购单位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定点协议》的约定追究定点供应商相关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附件:2016-2018年度小额工程定点单位一览表
盐城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4日
C:\小额工程表2.xls